中共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校纪委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落实好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纪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任务职责,落实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校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校纪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校纪委全体会议(简称“校纪委会议”或“纪委全会”)的方式,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校纪委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以及省纪委决策部署,校党委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四)分析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纪检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工作计划、总结;
(六)听取和审议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回复;
(七)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八)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九)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追责问责事项;
(十)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十一)选举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批准;
(十二)研究决定加强校纪委自身建设及学校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三)需要校纪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校纪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校纪委会议由校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纪委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九条 校纪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涉及重要选举事项,涉及表决纪律处分、处理以及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校纪委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决定会议列席人员。
第十条 校纪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与会人员应态度明确,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包括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校纪委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者论证后再做决策。
第十二条 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原决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应按本规则组织复议。
第十三条 校纪委办公室负责校纪委会议的会务工作。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四条 校纪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发布。
第十五条 校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实施或督办。落实情况应及时报告校纪委书记。
第十六条 对于比较重要紧急的事项,如不能及时召开校纪委会议,可由校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事后应向校纪委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校纪委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或者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经学校党委或者上级纪委批准后方可决定执行。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校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当于会前向校纪委会议召集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
第十九条 校纪委委员对校纪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并应以会议决定为依据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讨论与本人或亲属等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相关人员应主动报告,并回避相关议题。
第二十一条 严格保密纪律。校纪委会议研究的对党组织和党员检举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